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审核 | 职权编码: | 22LSWJWQR-7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评审的不予评审,或者对不应评审的予以评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医疗机构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医疗机构评审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