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职权编码: 22LSWJWQZ-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实施强制措施责任: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4.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隔离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 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