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封闭 | 职权编码: | 22LSWJWQZ-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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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是否被污染进行检验。 2.决定责任: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等应当予以销毁、消毒;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3.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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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 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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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微机室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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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