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60 |
职权名称: |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时通过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采取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 职权编码: | 22LSWJWQZ-4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254号)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第十条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 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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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2.告知责任: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对发生甲类传染病时通过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采取强制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 4.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隔离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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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 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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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建议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各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有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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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