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职权编码: 22LSWJWQZ-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2.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实施强制措施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工具和物品。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4.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执法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