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单位许可;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预防接种单位许可;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定 职权编码: 22LSWJWXK-1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2003年11月10日)第十八条: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预防接种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预防接种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资质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