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5
职权名称: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22LSWJWXK-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颁发卫生许可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