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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能介绍

发布时间:2019-11-28 19:31
来源:拉萨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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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协助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参与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全市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负责全市中医药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推进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担拉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拉萨市计划生育协会和医学会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拉萨建设,坚持藏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牧区覆盖、向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更加注重藏西医并重,加强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五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本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全市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牵头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等工作。落实卫生健康系统经济政策、管理规范和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规章。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和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业务考试、评审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先进典型宣传工作。

(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重大政策问题研究,起草卫生健康全局性、综合性文件。负责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法律咨询等工作。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承担健康拉萨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卫生建设项目统筹、落实、推动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协调开展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指导实施全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承担拉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施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等预警预测。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依法管理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政策及相关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拉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藏医药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医疗废物处置、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相关政策、规范。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等工作。承担推进全市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负责医疗广告技术内容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协助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负责本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本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拟订全市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全市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全市藏医药人员规范执业和医疗质量。承担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监督管理和权限内藏医医疗机构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以及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建设工作。协助开展藏药资源普查,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藏医药文化建设,监督协调医疗和研究机构的藏中西医结合工作,推动藏医药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负责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全市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卫生健康对口支援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医疗人才援藏和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援藏医疗干部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市中医药管理工作。指导医学会工作。

(七)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本市农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本市农牧区和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本市农牧区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承担健康扶贫工作。

(八)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科、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实验室微生物安全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卫生全市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医疗广告技术内容监管。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环保和禁白工作。监督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专项预案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人口监测与妇幼老龄健康科。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承担拉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规范全市妇幼卫生健康管理标准,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导监督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免费婚前体检和城乡居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承担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负责避孕节育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指导县(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好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员编制29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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